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储粮集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 (二)选择不符合储存保管要求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棉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