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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