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