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