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棉的数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棉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棉的数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棉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