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含销售,下同)应当服从服务于棉花市场调控、应急保供、库存更新等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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