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棉进行棉权公示,在储存中央储备棉的库房涂刷或悬挂标识标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