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储存管理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