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储备棉以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自储为主,并逐步提高自储比例。确有需要的,可由中储粮集团租仓储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直属企业、租仓库点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的名单和储存数量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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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