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和进口询价采购方式进行,必要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可采取邀标竞价等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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