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中储粮集团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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