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确定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的原则、方式、数量和时机等。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向中储粮集团下达轮换、收储、动用计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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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