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棉: (一)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不足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上涨; (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国防动员等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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