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中央储备棉收储: (一)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大于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下跌; (二)中央储备棉库存明显低于储备规模;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收储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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