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中央储备棉收储: (一)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大于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下跌; (二)中央储备棉库存明显低于储备规模;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收储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中央储备棉收储: (一)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大于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下跌; (二)中央储备棉库存明显低于储备规模;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收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