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

第十条

在库时间达到5年左右的中央储备棉原则上需要安排轮换。中央储备棉年度轮换数量可根据供需形势和市场调控需要等进行适当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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