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第十条在库时间达到5年左右的中央储备棉原则上需要安排轮换。中央储备棉年度轮换数量可根据供需形势和市场调控需要等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