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