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