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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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