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