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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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