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九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