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九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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