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六条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自有船舶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自有船舶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