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六条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自有船舶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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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