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四)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后,应当在申请材料或信息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情况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材料持续合法有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