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