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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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