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交通运输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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