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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