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旅客或者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造成妨碍; (二)影响旅客或者货物的正常出行或者出运; (三)以账外暗中回扣承揽货物,扭曲市场竞争规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旅客或者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造成妨碍; (二)影响旅客或者货物的正常出行或者出运; (三)以账外暗中回扣承揽货物,扭曲市场竞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