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交通运输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织或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