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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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