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办理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办理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