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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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