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歇业、终止经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歇业、终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