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歇业、终止经营; (四)调整运营船舶; (五)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六)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歇业、终止经营; (四)调整运营船舶; (五)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六)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