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五)减少运营船舶; (六)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七)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八)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前款情形涉及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由交通运输部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证书交回交通运输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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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