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十一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