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数据分类

第五条

工业企业结合生产制造模式、平台企业结合服务运营模式,分析梳理业务流程和系统设备,考虑行业要求、业务规模、数据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对工业数据进行分类梳理和标识,形成企业工业数据分类清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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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