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工业数据分类分级以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企业主体、行业指导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分类标识、逐类定级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