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业数据分类分级以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企业主体、行业指导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分类标识、逐类定级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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