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企业、平台企业等开展工业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工业数据,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指南。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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