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企业、平台企业等开展工业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工业数据,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指南。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