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做好数据管理的前提下适当共享一、二级数据,充分释放工业数据的潜在价值。二级数据只对确需获取该级数据的授权机构及相关人员开放。三级数据原则上不共享,确需共享的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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