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做好数据管理的前提下适当共享一、二级数据,充分释放工业数据的潜在价值。二级数据只对确需获取该级数据的授权机构及相关人员开放。三级数据原则上不共享,确需共享的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分级管理
鼓励企业在做好数据管理的前提下适当共享一、二级数据,充分释放工业数据的潜在价值。二级数据只对确需获取该级数据的授权机构及相关人员开放。三级数据原则上不共享,确需共享的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