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等要求,结合工业数据分级情况,做好防护工作。
企业针对三级数据采取的防护措施,应能抵御来自国家级敌对组织的大规模恶意攻击;针对二级数据采取的防护措施,应能抵御大规模、较强恶意攻击;针对一级数据采取的防护措施,应能抵御一般恶意攻击。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分级管理
企业应按照《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等要求,结合工业数据分级情况,做好防护工作。
企业针对三级数据采取的防护措施,应能抵御来自国家级敌对组织的大规模恶意攻击;针对二级数据采取的防护措施,应能抵御大规模、较强恶意攻击;针对一级数据采取的防护措施,应能抵御一般恶意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