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等要求,结合工业数据分级情况,做好防护工作。

企业针对三级数据采取的防护措施,应能抵御来自国家级敌对组织的大规模恶意攻击;针对二级数据采取的防护措施,应能抵御大规模、较强恶意攻击;针对一级数据采取的防护措施,应能抵御一般恶意攻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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