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平台企业等企业承担工业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并开展年度复查,并在企业系统、业务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分类分级结果。有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设立数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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