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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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