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