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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