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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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