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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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