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