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