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有限人为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四)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五)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六)不破坏生态功能的生态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七)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八)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开展适度放牧,以及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内开展必要的经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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