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一)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开展的生态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二)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三)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修筑设施、开展调查和勘查等相关活动;

(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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