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等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确需调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